(来源:采安仲裁)

 

导语

本案中,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未支付合同款项,导致双方纠纷。被申请人则以申请人涉嫌逃税为由,拒绝付款及执行CIETAC仲裁裁决。在南非申请承认与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更是据此提出公共政策抗辩,能否得到南非法院支持?

2023年6月2日,南非高等法院就Momoco International Limited v GFE-MIR Alloys and Minerals SA (Pty) Ltd一案作出判决,认为案涉CIETAC仲裁裁决并不违反公共政策,应予以承认与执行。

本案索引为:Momoco International Limited v GFE-MIR Alloys and Minerals SA (Pty) Ltd (55273/2021) [2023] ZAGPJHC 764 (2 June 2023)

 

本案案情

申请人Momoco是一家在英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依据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正式注册和成立。被申请人GFE是一家南非公司,依据南非共和国的法律正式注册和成立。申请人是一家从事进出口各种商品的国际贸易实体。被申请人专门从事合金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和营销。2011年至2014年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多份销售合同,被申请人根据这些合同订购了9毫米或13毫米的线材,申请人按约定价格供应线材。每次合同的签订方式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指定数量的线材订单。订单采用规定的订单表格,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随后,申请人接受订单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正式签署的销售确认书,合同书面条款按每次销售确认书中的条款达成。被申请人随后签署销售确认书并通过电子邮件返还给申请人。申请人根据销售合同通过海运向被申请人交付了线材。但被申请人未能根据销售合同支付约定的购买价款。申请人提出了付款要求,但被申请人拒绝支付16份销售确认书中约定的剩余款项,因此引发了争议。每份销售确认书中的第9条规定了双方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根据该条款,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按照其规则进行仲裁。双方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并且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尝试友好解决争议未果。

2017年11月10日,申请人将争议提交CIETAC仲裁。随后申请人修正了其具体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的16份销售确认书的金额。2018年5月15日,CIETAC分别通过特快专递向双方送达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规则第25(2)条,GFE任命了卢先生为仲裁员。Momoco未任命仲裁员,因此根据CIETAC规则第27(1)条,CIETAC主席任命了陶先生为仲裁员。双方未共同任命首席仲裁员。因此,根据第27(4)条,CIETAC主席任命宋先生担任该职务。双方对仲裁庭的合法任命没有争议。2019年1月15日,仲裁开庭审理。双方均在程序中得到代表。2020年6月12日,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并送达双方,裁决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所欠款项及相关费用,并承担仲裁费用

 

南非申请承认与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上述仲裁裁决,申请人遂向南非高等法院申请法院承认和执行CIETAC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以公共政策为由抗辩,认为裁决不应在南非执行。理由如下:Momoco是一家不活跃的实体,不进行交易,也不拥有任何重要资产。GFE指出,根据Momoco的指示,购买线材的款项需要支付到一个位于英国境外的银行账户。GFE还声称,Momoco宣誓书中的宣誓人马先生(即申请人的所有者和控制人)自2015年10月之前消失了,直到2015年10月才重新出现,要求被申请人及其公司集团支付未付发票款项。因此,申请人涉嫌逃税,未向英国税务当局申报其销售收入。GFE认为,如果将来被要求向Momoco支付款项,而该款项需汇入Momoco在香港的银行账户,则此类支付将被视为违反《2017年英国刑事财务法》下的公司刑事犯罪条例(CCO条例),从而视为协助申请人在英国逃税。被申请人还认为,执行裁决将导致其违反《防止有组织犯罪法》(POCA)。GFE认为在申请人能够向其证明没有逃税行为,并且GFE没有因共谋而被起诉的实质性风险之前,不会付款。

 

南非法院判决及其理由

南非高等法院认为,案涉仲裁属于国际仲裁,因为在达成仲裁协议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该裁决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的,因此属于外国仲裁裁决。因此,本案应依照《纽约公约》规定进行审查。本案被申请人抗辩的实质是主张承认或执行上述CIETAC裁决违反公共政策,法院应当拒绝承认与执行,以免违反反避税法,因为公共政策要求公司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全面申报其交易。

法院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并没有发现申请人有任何逃税行为。仲裁庭也审查并考虑了“逃税”的抗辩,但认为与案涉争议无关。法院指出:POCA的序言明确指出,有组织犯罪、洗钱和犯罪团伙活动的快速增长在国内和国际上构成国际安全威胁,并侵犯了人民权利。POCA的颁布目的是“引入措施以打击有组织犯罪、洗钱和犯罪团伙活动;禁止与敲诈活动有关的某些活动;规定洗钱的禁止事项并[创建]报告某些信息的义务;将与帮派有关的某些活动定为犯罪;规定追回非法活动的收益……”。POCA的第4-8条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犯罪行为。POCA第5条规定:“任何人知道或应当合理地知道另一个人获得了非法活动的收益,并与任何人订立任何协议或从事任何安排或交易,从而-‘(a) 便利该另一个人或代表该另一个人保留或控制非法活动的收益;或(b) 使用非法活动的收益为该另一个人提供资金或为其购买财产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其受益的,应当被判定为犯罪。’”

本案中基础协议或裁决不存在违法行为,也没有任何人证明存在此类行为。也没有任何人证明主要交易协议是为了实施违法行为而达成的,从而引发公共政策问题。遵守本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命令不能构成POCA第1条定义的非法活动。因此,我认为被申请人对POCA的援引错误,与本案事实无关。

仲裁员权力的唯一来源是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税务问题与协议的合法性、裁决的基础原因或仲裁裁决本身无关。如果在国外有违法行为,那是相关当局的问题,而不是本法院的问题。正如Vieyra法官在Commissioner of Taxes Federation Rhodesia v McFarland案中所言,法院无权受理涉及执行他国税法的法律程序,申请人是否遵守了英国法律,是由英国当局调查和处理的问题。公共政策要求当事方履行其自愿承担的义务。在Telcordia Technologies案中,上诉法院强调,在考虑承认仲裁裁决时,需要遵守当事人自治原则,高度尊重仲裁决定,这是一种全球性传统。被申请人的抗辩是为了拖延执行,在裁决后拒绝支付所购商品款项不仅不合理,而且本身也违反了公共政策。因此,被申请人的抗辩应予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应予以支持。

 

本案启示

本案是贸仲委(CIETAC)裁决在南非这一金砖国家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最新个案,也是可检索到的第一起案例,体现了CIETAC裁决国际影响力日益增长。本案也体现了南非高等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对公共政策抗辩的审慎态度。法院明确指出,税务问题与仲裁裁决无关,并强调公共政策应保护自愿承担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涉嫌逃税为由,试图阻止仲裁裁决在南非的执行,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认为,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不会违反南非公共政策,也不会导致违反《防止有组织犯罪法》(POCA)。恰恰是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和仲裁裁决本身违反了公共政策。此外,法院强调,国际仲裁裁决应受到高度尊重,这是全球性传统的一部分。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南非法院对国际仲裁裁决的尊重和支持,同时也揭示了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平衡不同国家法律和公共政策之间的冲突。案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与公共政策抗辩,也凸显了国际商业仲裁中各方必须面对的复杂法律挑战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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