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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8日
(截止至2009年)
缔约方: 73个
(a) 声明和保留。该国在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根据公约第12条和第96条规定声明,公约第11条、第29条或第二部分任何条款,凡准予通过协议形式签订销售合同或进行修改或终止,或以书面形式以外的任何形式提出要约、承诺或表示意向者,概不适用于任何当事方在其各自国家内设有营业地点的销售合同。
(b) 加入。
(c) 继承。
(d) 声明和保留。加拿大政府在加入时声明,根据公约第93条,公约同时适用于艾伯塔、不列颠哥伦比亚、马尼托巴、新不伦瑞克、纽芬兰、新斯科舍、安大略、爱德华王子岛和西北地区。(加拿大政府在加入时声明,根据公约第95条,就不列颠哥伦比亚而言,不受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约束。在1992年7月31日收到的一份通知中,加拿大政府撤消了上述声明。)在1992年4月9日收到的一份声明中,加拿大政府将该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魁北克和萨斯喀彻温。在1992年 6月29日收到的一份通知中,加拿大再将公约适用范围扩大到育空地区。在2003年6月18日收到的一份通知中,加拿大又将公约适用范围扩大到努勒维特地区。
(e) 声明和保留。中国政府在认可公约时声明,它不受第1条第1款(b)项和第11条的约束,也不受公约内与第11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f) 批准。
(g) 在继承公约时,根据1991年6月25日关于克罗地亚共和国的主权和独立的宪法决定以及1991年10月8日的克罗地亚议会决定,克罗地亚因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继承克罗地亚的领土而决定自1991年10月8日起将其视为公约缔约国,克罗地亚于该日断绝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一切宪法和法律关系并继承其国际义务。
(h) 前捷克斯洛伐克1981年9月1日签署公约,1990年3月5日交存批准书,公约于1991年4月1日对前捷克斯洛伐克生效。 1993年5月28日和1993年9月30日斯洛伐克共和国和捷克共和国先后分别交存了继承书,均自其继承日期1993年1月1日起生效。 (
(i) 声明和保留。该国声明不受第1条第1款(b)项的约束。
(j) 声明和保留。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92条第1款的规定声明,它们不受公约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的约束。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94条第1款和第94条第2款声明,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点设在丹麦、芬兰、瑞典、冰岛或挪威的当事方的销售合同。在2003年3月 12日生效的一份通知中,冰岛根据第94条第1款的规定声明,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点设在丹麦、芬兰、冰岛、挪威或瑞典的当事方的销售合同及合同的订立。
(k) 声明和保留。2004年3月9日,爱沙尼亚撤销了脚注a所述在批准时所作保留。
(l) 公约由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81年8月13日签署,1989年2月23日批准,1990年3月1日生效。
(m) 声明和保留。德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声明,对于已经声明不适用第1条第1款B项的任何国家,德国也不适用第1条第1款B项。
(n) 声明和保留。匈牙利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声明,它认为经济互助委员会各成员国的组织之间接受交货的一般条件应受公约第90条规定的约束。
(o) 接受。
(p) 俄罗斯联邦自1991年12月24日起接替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继续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并自该日起全权负责苏联根据《联合国宪章》和交存秘书长的多边条约享有的所有权利和承担的所有义务。
(q) 前南斯拉夫分别于1980年4月11日和1985年3月27日签署和批准了公约。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2001年3月12日宣布:
"南斯拉夫联邦国内共和国经审议[该公约],自1992年4月27日,即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承担其国际关系义务之日,继承该公约并承诺忠实履行和执行其中所载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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